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宏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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