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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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蘇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志賢於民國90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84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蘇志賢13000│自民國93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8,283元│000000000│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蘇志賢13000│自民國92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依73元計算│││148,283元│000000000│月22日起││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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