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謝宜潔 告訴被告陳水明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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