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季美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季美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季美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7號判決無罪,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0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7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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