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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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博祥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博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博祥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2年2月5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