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榮政 等3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馮李月美 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又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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