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淑惠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淑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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