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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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債務人 梁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001│1,424,550元│自民國104年6月24日起至│2.280%│自民國104年7月25日││││清償日止│││││││││││││││├──┴────────────┴───────────┴─────────┴─────────────┤│合計本金新臺幣:1,424,55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違約金:││一、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