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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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交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9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
人為肇事者前,即主動報警處理,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
肇事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
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通報)表1只在卷可稽,
爰依法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知悔悟,並與被害人
家屬經調解成立,有彰化縣芬園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憑
等情,認本案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貳年,
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
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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