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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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 吳美池 相對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關於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於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5、8、9款規定之事由聲請再審,惟依首揭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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