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8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何永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所提申請重要告事項等文件均無載註違約金之約定,是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何永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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