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鄭文盛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 蘇秀鈺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債務人鄭文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宇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翊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