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指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裁定撤銷。
理由按法院認為應諭知不受理者,不得為協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因檢察官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惟本院經依職權調查後,認本件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是本件依法不得為協商判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