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原告呂○○(即呂○○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複代理人劉○○被告呂○○
呂○○呂○○呂○○呂○○呂○○呂○○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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