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涂毓翎 被告 廖智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