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中華廣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主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