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李明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吉成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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