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陳榮輝 被告 陳秀夫
陳宗榮 陳祈傳
陳國賢 林家宸 陳徐温子 陳文章 陳文雄 陳美雪
陳邑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776元(計算式:宜蘭縣○○鎮○○段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224.2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36/2533=1,270,7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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