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2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凱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2251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熊志強
                 書記官 黃鈺玲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KONICA210數位式影印機(機號:0000000000)
壹台及FUJIXEROXC2090FS數位式影印機(機號:0000000000
)壹台。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8月間向訴外人言瑞開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供應商)指定KONICA210數位式影印機乙
台(機號:0000000000)及FUJIXEROXC2090FS數位式影
印機乙台(機號:0000000000),由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
使用收益,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編號:105Z0000000000)
,契約書之附表(4)載明租賃期間自97年9月3日起36個月
,附表(5)載明每期(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625元
及給付方式,惟被告僅支付一期租金後即未付租金,原告催
告依約給付租金,詎被告已遷移不明,構成契約書所定終止
契約事由,依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被告違約致原告終止租
約,應返還系爭租賃物,惟被告迄今仍未依約履行,因系爭
租賃物係由原告向供應商購買,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系爭租賃物之法定耐用年數為5年,原告採定律遞減法計
算,系爭租賃物之價值為66,181元等語,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租契約書、存
證信函、收銀機統一發票及租賃標的金額計算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
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租賃標的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鈺玲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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