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阿童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阿童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補充:「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本件傷害行為,屬對配偶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應依刑法傷害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僅因生活習慣及金錢問題起衝突,詎被告未循理性、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左耳挫傷、上唇擦傷等傷勢;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教育程度為小學、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941號被告徐阿童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阿童與徐 鄔秀鑾 為夫妻,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徐阿童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22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巷00弄0號住處,因細故與 徐鄔秀鑾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徐鄔秀鑾,致徐鄔秀鑾受有左耳挫傷、上唇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徐鄔秀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阿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鄔秀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傷勢照片2張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致告訴人徐鄔秀鑾左耳聽力受損,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嫌。經查,告訴人徐鄔秀鑾之左耳聽力受損,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固堪認定,然此僅足證明告訴人受有左耳聽力受損之情形。而查告訴人於110年12月30日因被告上開行為前往驗傷,當時其僅受有左耳疼痛、輕微紅腫之情,告訴人並未表示有何聽力變差之情形,則由被告當時所造成告訴人之傷害,難認被告係基於重傷害之犯意而毆打告訴人。再告訴人固有左耳聽力受損之情形,然由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之回函,告訴人之左耳聽力受損屬神經性聽力損失,而神經性聽力損失之原因除外傷外,老化、病變或大量噪音均可能導致神經性聽力損失。查告訴人指稱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毆打告訴人,然告訴人於當日前往驗傷之時其耳部傷勢非重,亦無聽力受損之反應,於111年3月15日始前往醫院檢查聽力,其聽力受損之情形是否確係因上開外傷所致,實非無疑,本件尚無從以上開診斷證明書即遽認上開聽力減損之結果係肇因於被告上開毆打之行為,而逕以重傷害或傷害致重傷罪責相繩被告。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檢察官陳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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