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張芷帆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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