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珀境 (原名 葉勝光 、 張勝光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原向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尚有款項未依約繳納,後經大眾銀行將本件債權讓與予第三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經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現債權人,因迄今債務人尚積欠新臺幣56,710元及相關利息,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及事實雖業據債權人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通知書等影本為證,惟查,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是本件聲請文件尚未備齊,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審查意見,無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