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元,折合銀元柒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壹拾貳元玖角,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