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吳祉霖 被告 連嘉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