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67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復明文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佳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70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4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千元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10年度緩字第606號卷宗在卷可憑。
四、且查: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扣案之上揭物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告等資料附卷可參,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所自陳,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各諭知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145元,及未扣案之1千元,均為被告販售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均宣告沒收之,且因1千元,未據扣案,再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綜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凱蒂貓串珠小飾品3件2仿冒雙子星串珠小飾品3件3仿冒布丁狗串珠小飾品1件4仿冒大耳狗串珠小飾品1件5仿冒酷洛米串珠小飾品1件6仿冒哆啦A夢串珠小飾品1件7仿冒哆啦A夢串珠鑰匙圈1件(即警方採得)8小膠珠2,000顆(2盒)9包裝袋65個10現金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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