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7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565號),本院曾因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惟因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乃再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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