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1月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