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銥熙無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浦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