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33號抗告人王○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碧間104年度監宣字第233號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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