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世良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314號),本院就被告毀損案件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述毀損罪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蘇坤涼 、 龔玉玲 告訴被告蘇世良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蘇世良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蘇世良已與告訴人蘇坤涼、龔玉玲成立民事和解,經告訴人蘇坤涼、龔玉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和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