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品謙
訴訟代理人  鍾兆森
一、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
  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主任委員於民國105年間為 吳侑峻 ,於106年為
  吳品謙,並經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准予備查,然原告自107年
  起即未再選任新主任委員等節,有臺中市太平區公所109年2
  月7日太區農建字第1090003255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憑(
  見本院109年度小抗字第1號卷第39至135頁)。由此可見,
  原告目前並無主任委員,故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茲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適法之法定代理人,或
  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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