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蔡宛芸
林彥甫
被 告 陳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