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後復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4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