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林庭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阜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