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76號
原告京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