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原告一合堂水電工程企業 楊曄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醇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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