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聲請人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收受催告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查依聲
請狀所載,應有三份。)㈡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如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不符,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其住居所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