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松泰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稱現從事油漆工之工作,請釋明雇主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職證明文件。如另有其他兼職亦請詳實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黃文欽 及母親 黃石雪碖 之扶養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4月起至103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1年4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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