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琇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1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oshi」商標手機保護套拾壹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保護套拾柒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琇惠涉犯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mo
shi」商標手機保護套11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保護套17個(101保管字第119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琇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前述「moshi」商標手機保護套11個、「iPhone」商標手機保護套17個(101年度保管字第1197號),係「moshi」、「iPhone」商標仿冒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鑑識報告附卷可憑(分見101年度偵字第4193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又被告於偵查中對其意圖販賣前述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行坦承不諱(見101度偵字第4193號卷第70頁),足認上開手機保護套係供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