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徐瑋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所明定。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徐瑋駿發支付命令,督促渠等清償債務,惟查其中債務人徐瑋駿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108年6月5日,則該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又關於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部分,經本院先後於108年6月6日及同年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補正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債權人收受後均逾期未補正,已致支付命令無從送達進行,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