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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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楊泮池 吳政忠 廖慶榮 馮展華 鄭文隆 詹婷怡 薛富盛 黃育徵 戴謙 鄭英耀 蔡鴻坤 賀陳弘 廖榮鑫 沈榮津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職權公示送達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5月17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公示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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