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背信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8日以法矯字第09990068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