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
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4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更定應執行刑,自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受刑人陳裕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收受贓物│加重竊盜│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03月24日│94年02月22日│94年0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4年偵字第1176號│94年偵字第2057號│94年偵字第2057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投刑簡字第12號│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03月14日│95年06月15日│95年06月15日│├─┼──────┼──────────┼──────────┼──────────┤│確│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投刑簡字第12號│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04月03日│95年07月10日│95年07月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款、第4款│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備註││││└────────┴──────────┴──────────┴──────────┘┌────────┬──────────┬──────────┬──────────┐│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15日起至│93年10月15日起至││││94年06月04日止│94年06月0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4年核退毒偵字第139│94年核退毒偵字第139││││號│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216號│94年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01月23日│95年01月23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216號│94年訴字第2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02月23日│95年02月2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