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代 理人 詹皓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澤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車號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之依據。
三、債務人陳澤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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