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李政陵 債務人高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3年9月29日與債權人簽訂華南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