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寶雲 即金滿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宇宏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9,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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