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吳東法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108年度易字第640號),聲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法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易字第六四○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證物影本,但涉及吳東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除姓名外),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40號(下稱本案)案全部警詢、偵訊、第一審筆錄、證據、影音檔案。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法第429之1條3項規定:「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至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部分:
⒈聲請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以本案(原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命聲請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國庫支付1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1月18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⒉聲請人已敘明其欲就本案聲請再審,而聲請交付卷證影本,
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證物影本(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應予隱匿),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⒊其餘卷宗內容(如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戶役政資料、本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審理單等)本院認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亦應予駁回。
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聲請人請求給予第一審影音檔案部分,究其真意應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於111年8月10日始向本院提出聲請狀,有本院閱卷聲請書上所記載之聲請時間可參,顯已非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此部分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卷別卷證內容1警卷⒈ 黃啓宏 107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頁至第2頁)。⒉吳東法107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頁至第4頁)。⒊107年9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書(警卷第5頁)。⒋107年9月28日勘查報告(警卷第6頁)。⒌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執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警卷第7頁、第8頁)。⒍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扣案鐮刀照片(警卷第9頁至第13頁)。⒎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14頁至第18頁)。2偵卷⒈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第1頁至第4頁正面)。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107年9月2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7頁至第9頁正面)。⒊ 何明昌 107年9月28日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正面)。⒋吳東法107年9月28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3頁正反面)。⒌刑事被告責付證書(偵卷第14頁正面)。⒍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21頁正面)。3虎簡卷⒈刑事聲請狀暨所附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虎簡卷第17頁、第19頁)。⒉本院送達證書(虎簡卷第25頁、第27頁)。⒊本院108年3月11日刑事報到單、調查筆錄、勘驗光碟截圖說明、訊問筆錄(虎簡卷第29頁至第67頁)。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虎簡卷第79頁)。4易字卷⒈本院送達證書(易字卷第21頁、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43頁、第145頁)。⒉吳東法刑事準備程序狀(易字卷第23頁至第27頁)。⒊本院108年9月23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易字卷第29頁至第42頁)。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易字卷第43頁至第68頁)。⒌吳東法對筆錄意見(易字卷第69頁)。⒍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易字卷第75頁、第147頁)。⒎本院108年9月30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勘驗截圖(易字卷第83頁至第117頁)。⒏本院108年10月30日刑事報到單、宣判筆錄(易字卷第127頁、第129頁)。5光碟檔案⒈現場監視器--資料夾名稱「0000000吳東法,法院監視器」。⒉000-0000(內容為吳東法偵訊錄影)。⒊蒐證錄影--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