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聲請人 孔芹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孔芹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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