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 彭閔暉
楊素絹 被告 陳慶鴻
薛筆鐘 (住居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彭閔暉、 楊素娟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元、25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2650元。又原告起訴時未特定被告薛筆鐘之住居所或應送達處所,亦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陳報被告薛筆鐘之住居所或敘明調查方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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