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 謝秀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佩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蔡佩娟」之地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蔡佩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併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被告蔡佩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等姓名住居所地址(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德玉